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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长风采 / 商会章程

 

北京丽水商会章程
 
(二00八年十月二三日北京丽水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:北京丽水商会。
第二条 北京丽水商会是经浙江省丽水市总商会批准的,由在北京的
丽水籍的工商业界人士和企业,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商会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
道德风尚。团结、联络在北京的丽水籍的工商业界人士和企业,开展团结、教育、引导、服务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互相帮助、互通信息,促进对内对外交流,为会员拓展业务、提高管理水平服务,为繁荣北京市场,为振兴丽水经济作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浙江省丽水市总商会,本会接受丽水市总
商会的领导,是丽水市总商会的分支机构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北京市马甸桥七省大院。
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
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与任务是:
(一)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加强自我教育,提倡爱国、敬
业、守法,引导会员团结互助,努力为北京和丽水的发展作出贡献。
(二)维护在北京的丽水籍的工商业界人士和企业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
员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。
(三)为会员提供信息、技术、管理及法律等咨询服务。发扬互利互惠
精神,互相交流经营管理经验,提高经营管理水平,促进在北京的丽水籍的工商业界人士和企业的健康发展,不断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。
(四)协助会员开拓国际、国内市场,加强国际国内商会之间的交流与
合作,增进与国际国内商会之间的联系与友谊。
(五)承办丽水市总商会和会员委托的各项事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、个人会员两种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北京的丽水籍的工商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可申请为企
业会员,在北京的丽水籍的从事工商企业的投资经营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在本会简报中公布;
(四)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有权要求本会进行业务指导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的章程;
(二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四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
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兔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(代表)大会,会员(代表)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理事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2/3上以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(代表)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决定名誉会
长、名誉副会长、顾问人选;决定本会的工作人员;
(三)筹各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
(四)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研究确定会费标准,制定本会财务制度和确定经费使用原则,
审查本会经费收支情况。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(十二)在会员(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对外代表本会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上以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
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
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-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,常务副会长若干人、副会长若干
,秘书长1人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
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
60周岁,秘书长一般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会
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2/3以上会员(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
会长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
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
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
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-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
受会员(代表)大会和主管单位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属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
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
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
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单
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
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-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
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十月二三日北京丽水商会第二次会员
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。